“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发表时间:2019-01-03 10:54作者:浙江众联财务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与原来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有何区别呢?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更能体现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特点,也更便于各部门衔接。 《办法》修改了逃避缴纳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标准由原来“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逃避缴纳欠税10万元以上,即可列入“黑名单”,税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逃避检查,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办法》出台后,这一套就行不通了!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范围,也就是企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以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 其中“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同时,走逃(失联)企业也被纳入信用救济范围。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 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明确“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为确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新增第十条信息更新内容,具体表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哪些情况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案件公布标准被分为9类: 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办法》处理。 ![]() ——提供代理记账、工商注册、工商变更、税务审计、税务代办、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专业高效的一体化财税服务。 官网:www.zlaudit.com 咨询热线:1367571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