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口退(免)税怎么办发表时间:2019-02-12 14:02作者:浙江众联财务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出口退(免)税有两种情形:一是影响出口退(免)税申报,二是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进而影响出口退(免)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提出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时,出口企业需提交哪些相关举证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统一规定。在实务当中,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借鉴因不可抗力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要求纳税人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证明,这种做法无可非议。但是在2018年12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决定取消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等20项税务证明事项之后,如果还要求出口企业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证明,就显得不合时宜。当然,免于提供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证明,并不意味一定没有其他相关举证资料可以提供。笔者建议:以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申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时,提供诸如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报案记录或图片、视频等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不影响正常出口退(免)税。 附: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出口退税、工商变更、税务审计、税务代办、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专业高效的一体化财税服务。 官网:www.zlaudit.com 咨询热线:400-826-6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