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影视行业补税117亿,最大税务风险点仍是税收筹划发表时间:2019-02-18 09:38作者:浙江众联财务 感谢 华税税务争议组! 编者按:2018年以来,影视行业的税务风险持续爆发,影视行业税务强监管已势不可挡。近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按照中宣部等五部门有关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以来,影视行业纳税人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截至2018年底,自查申报税款117.47亿元,已入库115.53亿元。目前自查自纠阶段已经结束,规范工作转入督促纠正阶段。影视行业暴露出诸多的税务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税务筹划不合法、不合规,突出表现在通过虚开发票、阴阳合同、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包税条款等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进而埋下税务隐患。虽然税务自查工作已经结束,但是明星及其个人工作室、影视公司等不当筹划带来的税务风险依然存在,针对上述风险,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如何应对、同时如何合法合规的降低税负就显得尤为迫切。
影视行业的税务问题由来已久,自2010年起,税务总局多次发文强调加强影视行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明确指出: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为了应对税收征管、解决影视行业收入畸高,隐形成本无法扣除的问题,影视公司、明星及个人工作室等纷纷选择通过虚开发票、阴阳合同、税收优惠适用、核定征收、包税条款等所谓的筹划方法降低税负,导致累积的税务风险越来越大。2018年3月,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开展税务大检查,大批影视公司赫然在列。随后,“阴阳合同”事件逐步发酵,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整治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税务机关的一系列行为不仅使得影视行业惯用的筹划方法“失灵”,也导致其中的涉税法律风险逐渐爆发,集中表现在偷税、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面。 (一)《征管法》下“偷税”的行政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冰冰 约4倍) 实务中,一些影视公司通过股东或者个人账户结算收入,这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一旦影视公司被认定为偷税但未达到《刑法》上逃税罪的认定标准,则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二)《刑法》下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明星个人或者影视公司构成《刑法》下的逃税罪,除了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承担罚款外,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处以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 对于影视行业而言,大量日常开支无法取得合规发票,存在高风险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实践中,大部分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不仅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规定了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不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某些特定地区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如财政返还、纳税减半,甚至免税的政策。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的地区也是影视行业避税的重要途径,比如霍尔果斯。根据霍尔果斯的税收政策,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霍尔果斯新办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增值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办公用房补贴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目录》可知,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农林、水利、煤炭等需要扶持的领域,同时也包括文化领域,比如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广告行业、创意投资、以及广播影视全链条。诸多艺人的影视公司也正是看到了这个机会,通过在霍尔果斯注册公司实现避税的目的。 除了霍尔果斯之外,国内其他地区也陆续发布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部投资。例如,浙江省东阳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上海等地的影视文化产业园区也有自己的优惠政策,这些地区也成为影视公司注册的集聚地。然而,从我国的税法规定来看,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值得商榷。为了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2014年国务院曾针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清理,明确提出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新疆作为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其自治州、自治县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即为有效。因此,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区当地的优惠政策属于合法的筹划方法。而其他地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存在合法性质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 2019年7月底前,税务机关将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影视行业迎来最严税收监管,税收遵从成本增加,短期内税负骤增,明星及其个人工作室、影视公司等由于不当的税收筹划使得自身及企业累积了许多的涉税问题,潜在的税务风险巨大。
近年来,由于国内税务机关主要针对跨境应税行为开展反避税工作,使得纳税人忽视了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审查,但是随着税务机关工作重心逐渐向国内转移,税务机关已经将应用在跨境反避税的措施逐渐应用到国内,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通过不合法的操作方法或者靠关系维系的税收筹划已经不会再持久。加之《个人所得税法》新增了反避税条款,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填补了所得税层面反避税规则的漏洞,影视行业许多传统的筹划方法已经不能适用。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在目前税收征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结合金税三期强大的信息获取整合能力,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会对纳税人三至五年内的税务问题进行检查,而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形,则没有期限的限制。由此,对于纳税人而言,因此前不当筹划带来的税务问题在未来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均可能爆发,纳税人将面临严峻的税务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但是影视行业收入畸高、隐形成本无法扣除的现状导致纳税人承担的税负较重。影视行业高收入者为了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亟需通过合法、合规的形式进行税务筹划。合法是指符合中国的所有法律,尤其是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用偷税的手段,更不能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虚构事实、以虚开发票冲抵成本。严格意义上说,利用违法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并不是税收筹划,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不仅无法达到纳税人想要的节税效果,反而会带来更多的涉税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具有时效性。就某一项具体的筹划方案而言,需要结合一个国家具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法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发生变化和调整,尤其是对于税收筹划这种行为,国家法律的变更,会导致纳税人行为的性质也发生改变。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纳税人行为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因此,真正的税收筹划应当随着不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避免掉入僵化的税收筹划的“时间陷阱”。因此,我们建议包括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在内的高收入人群结合目前最新的税务实践和征管趋势,重新评估包括减免税政策在内的各类税务优化安排与整体合规状况,并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调整,合理控制税务风险。 同时,对于在全面执行CRS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资产配置,注册海外金融账户的个人而言,也应当通过合法的税务筹划降低实际税负。总之,自查补税是短期内对影视行业已经发生的税务违法问题进行纠正和规范的“自救措施”,影视行业一直以来面临的收入畸高、隐形成本无法扣除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通过不合法筹划实现的利益依然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对于这个问题,明星及其个人工作室、影视公司等应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税务律师一般具备财税、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储备,对涉税问题的解决,具有天然的优势。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税务律师能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在程序及实体上全面把握,控制税务风险的同时,更好的实现节税的目的。 以下非上述正文,新政策供参考: 河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辅导解答 为确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税总4号公告)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视频培训内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了一些政策理解难点,以帮助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更准确理解和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 一、关于月销售额执行口径的问题 (一)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包括小微企业所有应税行为,较原来的口径增加了不动产销售额。税总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下同)以下免征增值税为其发生的所有应税行为。即,现行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纳入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为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二)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由分别核算、分别享受调整为合并核算、合并享受。税总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即,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合计销售额。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销售不动产包含2种政策执行情形。税总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包含2种政策执行情形: 1.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免征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不动产的销售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除外)。 综上所述,将小微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规定理解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为扣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免征增值税”等情况,是不全面的。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销售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销售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8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5(=4+3+8)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8万元应照章纳税。 (四)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税总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选择的问题 税总4号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三、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选择转登记。只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曾选择过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仍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规定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四)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五)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六)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五、关于预缴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在预缴地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在不同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需要合并计算是否预缴税款。 六、关于增值税申报的问题 (一)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填写口径发生变化。税总4号公告规定,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仍按以往规定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变化之前的填写口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二)增值税申报系统加载相应校验提示功能。为减少小规模纳税人因错误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而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形,总局、省局将在申报系统、网报平台客户端增加一些申报校验提示功能,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在申报时系统会提示其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而错误将销售额填报在应征增值税相关栏次时,系统会提示其填报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三)按日监控增值税申报数据。税务总局在金税三期决策二包系统中新增了一项功能,按日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扫描监控,将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形成《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信息疑点清册》。各级税务机关按日跟踪、查询、处理清册信息,对申报有误的纳税人及时辅导其更正申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七、关于免税销售额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一)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可以自开。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调整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仍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未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销售额需达到标准后申请自开。实行自开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前未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后,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才能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转登记纳税人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税率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总4号公告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自开和代开)时,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相应的征收率,不应填写“免税”。但是,销售免税的图书、农产品、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 “免税”。 2019年1月28日 ——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出口退税、工商变更、税务审计、税务代办、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专业高效的一体化财税服务。 官网:www.zlaudit.com 咨询热线:400-826-6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