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收政策大汇总,看这一篇就够了发表时间:2019-11-12 08:59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政策,已近岁末,小编这就给您盘点盘点。 增值税政策汇编 要点一 要点二 要点三 要点四 要点五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点六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点七 要点八 要点九 要点十 要点十一 要点十二 要点十三 要点十四 要点十五 要点十六 要点十七 要点十八 要点十九 要点二十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要点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 要点二: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要点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要点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要点六: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要点七: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要点八: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要点九: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要点十: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要点十一: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点十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要点十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要点十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要点十五:“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1 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 要点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3 要点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要点 明确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税款计算、适用税收协定、相关征管规定等具体政策。 5 要点 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6 要点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7 要点 8 要点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9 要点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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